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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總量管制法規有重大修正:
居住之房舍應為自有或租賃
房屋自有者:須提供房屋權狀或當年度房屋稅單
房屋租賃者: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附上市政府母法如下,提供參考
1. 租賃契約沒有法院認證,依舊可以參加登記,但入學排序順位在能夠提供提供房屋自有證明或法院認證之租賃證明者之後
2.自有房屋部分,擁有者為直系尊親屬才屬自有房屋(孩子的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外公或外婆的,才符合自有房屋的條件)
其餘皆需租賃契約(就算是親朋好友的房子,都需要提供具法院認證之租賃證明)
3.無償借用契約(租金0元)不屬租賃契約,無法進入第二順位排序
{{ $t('FEZ003')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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