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11
{{ $t('FEZ002') }}教務處|
請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詳細辦法參閱附件
主旨:為核發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
項招生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
說明:
一、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
、9條規定,自海外保薦來臺或經本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之僑生,符合升學優待規定者,均可
申請旨揭優待證明。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
外之國家或地區。
三、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
畢業當年自行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
下列各款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
科部: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 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依原始總分
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免試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2)學生申請入學: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
3、除參加登記分發及免試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
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t('FEZ012') }}
{{ $t('FEZ003') }}2013-01-09
{{ $t('FEZ014') }}2013-01-20|
{{ $t('FEZ005')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