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11
{{ $t('FEZ002') }}註冊組|
符合相關資格規定且有意申請者,請務必於107.09.28(五)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登記。
新竹市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請領注意事項
93.3.16府教學字第0930036667號函發布
93.3.23府教學字第0930040703號函修正
93.12.24九三年度教務主任聯繫會議第4次會議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台(八九)中(一)字第八九○一號函。
二、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貳、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項目一覽表
種類 |
優待條件 |
優待對象 |
優待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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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費 |
軍公教遺 族 |
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
1.制服費、2.書籍費、3.副食費
|
半
公
費 |
軍 人 遺 族 |
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
軍人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
1.制服費、2.書籍費、3.副食費
|
公 教 遺 族 |
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
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
1.制服費 2.書籍費 3.副食費 |
|
傷殘榮軍子女 |
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
傷殘榮軍子女 |
1.制服費 2.書籍費 3.副食費 |
一、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標準如附表一。
二、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發給。
三、本就學費用優待以就讀本市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四、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五、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遺族不予比照軍公教遺族核給本項就學費用優待。
參、申領期間計算
本就學優待金,分上、下學期申請:
一、舊案:第一學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月。
第二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
二、新案:第一學期:當年九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五個月。
第二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
肆、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檢送文件
類 別 |
檢 送 表 件 |
說 明 |
初次申請 (新案) |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二)。 (二)優待名冊一份(如附表三)。 (三)印領清冊一式二份(如附表四)。 (四)撫卹證件相關資料影本乙份。 (五)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請查核監護人是否同戶籍)
|
|
原已核准有案者(舊案) |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二)。 (二)優待名冊一份(如附表三)。 (三)印領清冊一式二份(如附表四)。
|
1.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每學期仍須提出申請,惟不必再行檢證。 2.請於附表三、四名冊中註明上一次核准公文日期及字號。 |
二、請領注意事項:
(一)有效之撫卹證件: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等其中一種。
(二)前項證件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三)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四)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五)新生申請案,應俟學籍核准後,再行檢具上列資料提出申請。
(六)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七)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八)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伍、核辦時間
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
{{ $t('FEZ003') }}2018-09-18
{{ $t('FEZ014')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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