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或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5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以上1至3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5、103或104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5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3及104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四)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國中以上學校於105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