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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教學組|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秘書長105年3月11日秘台綜字第1051130153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如需該院派員前往進行專題演講,建議時間以1至2小時為原則,其宣講人員之鐘點費、差旅費、交通、食宿等,均由該院自行負擔。
三、有關專題演講聯繫相關事項,請逕洽該院張俊隆科員(電話:02-23413183轉133)。
{{ $t('FEZ003')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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