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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105)年2月4日後,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之被害人,將可準用本法民事保護令聲請、審理、核發、執行等規定,並可獲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之適用。本條之增訂係為透過司法保障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故得按其自主意願向相關機關(構)尋求協助與服務
2.本法第63條之1已將適用對象擴及至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該群族有一定比例為學生身分,然現今教育(職)人員對此議題較為陌生,爰有關校園之相關防治措施之建置,對於青少年學生約會暴力事件之處理、校園相關準備措施及與校外防治網絡之連結機制等亦尚待建置與強化。
3.有關被害人求助、保護令聲請、審理至保護令核發、執行等階段各權責單位辦理原則,請詳見衛福部會議紀錄(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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