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11
{{ $t('FEZ002') }}註冊組|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 學生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證件於規定期限內陳由所屬學校彙轉本府辦
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
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
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理,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並由學校核章。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
{{ $t('FEZ003') }}2015-08-26
{{ $t('FEZ014')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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