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51
{{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重申有關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5條第2項及「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本校教職同仁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學校申請核准,違反者將予以懲處;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學校。
二、茲檢附本校教職員工「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返臺意見反應表」1份,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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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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