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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重申有關公教人員兼營事業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恪遵兼職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另依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釋略以: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四、請恪遵前揭兼職相關規定。
{{ $t('FEZ003') }}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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