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11
{{ $t('FEZ002') }}註冊組|
說明: |
一、 | 依據僑務委員會102年12月16日僑生就字第1020501090號函辦理。 |
二、 | 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自海外保薦來臺或經本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之僑生,符合升學優待規定者,均可申請旨揭優待證明。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三、 | 復依本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但申請公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華僑高中為限。」 |
四、 | 另依本辦法第9條第6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但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者,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為避免僑生之各項就學優待,造成與國內一般生間不公平現象,爰規範僑生各項就學優待僅能擇一採用。但為保障本辦法修正前已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者之既有權益,增列但書,該等僑生將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 |
五、 | 依本辦法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
(一) |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
1、 | 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2、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1、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2、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三) | 大學: |
1、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2、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四) |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前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
(五) | 僑生報考軍事學校,由原畢業學校推薦造冊,送本會申辦僑生升學優待證明,其考試依當年度軍事學校聯合招生簡章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申請人如須參加兩種以上不同升學方式或考試,請就讀學校分別造冊申請;若其升學優待證明於報名時即須繳交,則應提前申請。 |
(七) | 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僑生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爰本證明僅限用於升讀各級學校之日間部學程。 |
(八) | 有關僑生之相關資訊可逕至該會網站(http://www.ocac.gov.tw/僑生輔導服務/僑生就學服務問答集)查閱;另「申辦僑生優待證明書名冊」及「優待申請書」等表件,請逕至該會網站(http://www.ocac.gov.tw/僑生輔導服務/表格下載)下載運用。 |
{{ $t('FEZ003') }}2013-12-24
{{ $t('FEZ014') }}2014-01-04|
{{ $t('FEZ005')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