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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20391441號
主旨:有關民眾向教育部陳情雲林縣某國中「十二年國教升學強迫家長參加學校活動給學生嘉獎情事」乙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2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18318號函辦理。
二、請 貴校採計學生多元學習表現時,強調學生主動表現行為,並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並依「本區學生獎懲共同規定」暨「本區服務學習共同採計原則」辦理。
{{ $t('FEZ003')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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