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51
{{ $t('FEZ002') }}人事室|
一、公告事項:受理103年度後備軍人三款(教師)緩召延長時效申請。
二、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六章。
(四)國防部頒發之緩召作業規定。
三、緩召延長時效申請對象、期限、所需證件:
(一)申請對象:本校正式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緩召時效至102年底屆滿者(國民兵、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者,均不納入辦理對象)。
(二)緩召申請期限: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擬申請者請於10月15日前檢附下列證件向人事室申請辦理。
(三)所需證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現職聘書影本、教師任課表、退伍令、教師合格證書(均為影本)。
附註:辦理緩召申請年齡:後備軍官、士官、士兵,三款緩召一律申請至除役當年。(一)士兵:年滿36歲除役。(二)士官、尉官:年滿50歲除役。(三)校級軍官(含士官長):年滿58歲除役。
{{ $t('FEZ003') }}2013-09-18
{{ $t('FEZ014') }}2013-09-29|
{{ $t('FEZ005')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