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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102年度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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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清寒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鼓勵本縣優秀原住民子女向學,提昇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條件:凡設籍本縣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第(2)(3)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之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1、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2、大專院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公立高中: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高職及私立高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5、國中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助)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二)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三)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不包括夜間部)。
五、 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一)   大學(專)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   公立高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三)   私立高中及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四)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2,000元。
六、 實施措施如下:
(一)申請方式:
        1、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由該校於申請期限後5日內彙整函送(附申請學生清冊-附件六)至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當年度3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及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繳驗證件如下:
        1、申請書乙份(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乙份。
        4、切結書(附件三)。
        5、領據(附件四)。
        6、低收入戶證明(需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證明)。
        7、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 申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請附1~7項(除有第6項低收入戶外,其他皆須
         附第7項文件-家庭狀況訪視表)
(四)審核方式:
       1、依本計畫應繳驗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如發現遺漏或不符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或函覆)於期限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獎(助)學金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補助名額時,就學業成績(智育、操行)最高者依(序)次發給至經費用罄為止。
        3、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不論申請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4、啟智學校、夜間部、公立高中、私立高中,因性質差異分開評比,並依申請人數比例錄取受獎名額。
5、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依審查會議決議 擇優獎勵(助)。
(五)撥付方式:
        1、申請人經本府審查合格並核定補助後,獎學金由本府逕撥申請人(或監護人)帳戶,並發函至各校代為轉知受獎學生。
        2、為達簡短及便民之行政作業,擬請申請人先行填寫領據,實際受獎名單另公佈於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網站。
七、 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102年度執行計畫」支應。
八、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九、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
 


{{ $t('FEZ003') }} 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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