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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為加強宣導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人事處102年6月26日處人考字第1020300090號書函辦理。
二、原函說明:邇來發生公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開(騎)車及酒後開(騎)車肇事,觸犯相關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最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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