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者 可向註冊組申請
適用對象:
(一)急難救助金:就讀新竹市市立高中或設籍且就讀新竹市國中小學生,其家庭(含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及申請人)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1.學生發生重大傷病。
2.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監護人)病重、身故。
3.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無力繼續就學者。
(二) 獎學金: 就讀新竹市市立高中或設籍且就讀新竹市國中小學生,其家庭(含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及申請人)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在學校各方面表現優異,前一學期成績達以下標準始可申請:
1.國小日常生活表現良好、學習領域總成績等第為優者。
2.國中日常生活表現良好,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學業學期平均成績85分以上者。
3.高中日常生活表現良好,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學業學期平均成績為80分以上者。
五、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急難救助金
1.學生因傷病住院全年合計七日(含)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三萬元。
2.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父母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
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能善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二千元,連續核發
6個月。
(2)父母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三千元,連續核發
6個月;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二千元,
連續核發6個月。
(3)因特殊災害受傷或疾病,且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二千元,連續核
發6個月;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三千元,連續核發6個月。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三萬元。
3.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且負擔家計者(申請人為孤兒)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能善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二
千元,連續核發6個月。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三千元,連續核發6個月。
(3)因特殊災害受傷或疾病,且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二千元,連續
核發6個月;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三千元,連續核發6個月。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4.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學生無力繼續就學者,核發新臺幣三千元,連續核發6個月。
4.以上各項補助,同一事由每年每一家庭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獎學金:
1.每學期申請一次。
2.國小核發獎學金新臺幣三千元整、國中核發獎學金新台幣五千元整,高中核發獎學金新台幣七千元整。
3.未領取其他政府單位獎學金者始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