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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學校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三節期間向為民俗送禮高峰期,重申請教職同仁恪守「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規定,避免發生為反廉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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