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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101年度清明節期間防火宣導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消防法第5條。
二、內政部消防署101年3月3日消署救字第1010600069號函
三、相關文號:新竹市政府101年3月2日府民禮字第1010024161號函。
貳、目的:
為防範清明節期間林野火災,推廣消防安全常識,加強民眾防火警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宣導重點:
清明節掃墓期間,民眾上山祭祖掃墓,易因燃燒冥紙、雜草、亂丟煙蒂和燃放鞭炮等行為,引發山林火災,應落實宣導熄滅餘燼,預防林野火警發生。
肆、實施期程:自101年3月24日起至4月4日止,為期12天。
一、實施期間,請各消防分隊每日上、下午各編排1班墓地巡邏暨宣導勤務,勤務時間各3小時(上午9至12時、下午14至17時)。
二、各消防大(分)隊得考量民俗習慣、轄區特性暨連續假期等因素酌増勤務,派員實施墓地駐守、巡邏警戒工作。
三、清明節當天(4月4日),請各消防分隊編排墓地駐守、巡邏警戒勤務,勤務時間自上午8時起至下午19時止,全面加強清明節防火宣導及警戒(如附表3—清明節駐守、巡邏人員名冊,請於3月15日前繕造名冊逕送本局災害預防科)。
伍、實施構想:
清明節期間民眾上山祭祖掃墓,焚香祈禱燃燒冥紙、雜草和燃放鞭炮,稍一不慎,極易引起火災,本局各消防分隊應派員至各主要墓地實施巡邏、駐守、警戒,並分發防火宣傳單、提供水袋等積極作為,以預防林野火災發生。
陸、執行方式:
一、各消防大隊應針對轄內易生林野火警之墓地,以往發生頻率高及地形崎嶇搶救不易等處所,研擬因應對策暨具體搶救作為,訂定細部執行計畫於3月15日前陳報本局並據以落實執行,以防杜火災發生(本市計有11個墓地,考量各轄區分隊墓地數量多寡差異,請依后揭分配地點執行清明節勤務)。
(一) 中山消防分隊:大坪頂公墓、香山公墓。
(二) 竹光消防分隊:朝山公墓。
(三) 香山消防分隊:大湖公墓。
(四) 南寮消防分隊:南寮公墓。
(五) 朝山消防分隊:內湖公墓、南隘公墓。
(六) 光復消防分隊:軍人公墓。
(七) 三民消防分隊:客雅山公墓。
(八) 明湖消防分隊:高峰公墓。
(九) 埔頂消防分隊:雞蛋面公墓。
二、協調各區公所事先清除轄內各公墓周圍雜草,以避免用火不慎造成林野火災。
三、協請本市各機關、團體、公司、工廠、廣播電台暨平面媒體等大眾傳播媒體協助宣傳,並主動說明執行內容,請民眾配合預防林野火警發生。
四、協調轄內各級學校加強對學生之防火安全宣導,藉由親子關係傳達各項清明掃墓注意事項。
五、商請本市有線電視、各電影院、視聽歌唱暨電子器材賣場等業者協助播放「清明防火宣導」動畫、宣導短片或跑馬燈,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工廠懸掛(張貼)宣導標語、布條等,以提高民眾防火警覺。
六、各消防分隊應於分配之墓地入口處懸掛防火標語,並派人、車駐守警戒,分發宣導資料,並配合提供水源及發放水袋供民眾取用(每處派遣消防車及放置大水桶、大垃圾桶各1個),以預防因燃燒冥紙、雜草、燃放鞭炮、亂丟煙蒂等不慎引起之林野火災。另應攜帶蓄壓式噴霧器組、打火把、提水袋等,實施墓地巡邏,遇有零星火源,及時撲滅。
七、本(101)年3月24日、25日、31日暨4月1日、3日、4日(6天),考量民眾掃墓期程可能因假期調整,請各消防分隊掌控在隊機動人力,以應突發狀況之處置。
八、本局中山消防分隊請於永生園法會期間(4月3日及4日),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17時,派駐消防車乙輛暨人員實施現場戒備,加強火災預防與宣導。
柒、配合事項︰
一、請新竹市政府民政處協調殯葬管理所及各區公所事先清除轄內各公墓周圍雜草,以避免造成林野火災。
二、請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於各主要墓地(雞蛋面公墓、客雅山公墓、南寮公墓、軍人公墓、香山公墓、大坪頂公墓),設置垃圾子車或大型垃圾桶,設置日期請於3月24日、25日、31日暨4月1日、3日、4日(6天)擺置,以配合收集垃圾、水袋等廢棄物。
三、請新竹市政府教育處通報本市各級學校,由教師於清明節前加強對學生宣導注意防火安全,並轉告家長宜備水上山掃墓,以熄滅餘燼,預防林野火災發生。
四、請新竹市政府行政處(公關與新聞科)協調大眾傳播媒體於宣導期間,運用平面媒體、有線電視台、廣播電台、電子看板、跑馬燈等,配合加強宣導,以提高民眾防火警覺。
捌、其他:
一、本(101)年清明節防火宣導期間,各消防分隊得視勤務狀況,運用義消協勤,規定如下:
(一)協勤時間及執行方式:協勤日期為4月4日當天,時間自當日上午8時起至下午19時止,協勤人員協助墓地巡守、警戒勤務,以防杜林野火災發生;另各消防大(分)隊得視轄內公墓數多寡、消防勤務及人力狀況自行協調聯繫所屬義消分隊(含婦宣隊)協助勤務執行,義消人員便當自理,並於活動結束後,向本局災害搶救科請領協勤津貼。
(二)服裝規定:應勤之消防暨義消人員,應著季節性紅色工作服,並攜帶消防衣、帽、鞋等應勤裝備機動救災。
二、檢附義消協勤人員名冊(如附表5),請各消防分隊依規繕造義消協勤人員名冊後於3月15日前逕送本局災害搶救科。
三、本局災害預防科,請於4月6日前依附表1(清明節期間林野墓地火災統計表)格式,彙整宣導期間火災統計資料,依限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災害搶救組科員紹冠領,電話:02-81966213,傳真:02-89114274,電子信箱:fc751120@nfa.gov.tw)。另於4月20日前依附表2(清明節期間宣導情形)格式項次填註,並彙整相關宣導成果資料,依限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四、前揭各項宣導作為(包括宣導成果、地點、次數及方式等,含電子檔),請各消防分隊於4月15日前陳報本局,俾彙整並依限報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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