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宣導

{{ $t('FEZ001') }} gwjha51

{{ $t('FEZ002') }} 人事室|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宣導

第十三條(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t('FEZ003') }} 2012-03-27

{{ $t('FEZ014') }} 2012-04-07|

{{ $t('FEZ005') }}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