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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國孝親家庭月-100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100.1
一、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1、2、4、5、18條規定。
(二)全國孝親家庭月活動-家庭有愛、孝道永傳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藉由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喚起國人重視行孝、表現孝意的傳統美德,發揮典範學習效果,倡導國人於生活中具體展現孝親行動。
(二)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慈愛與尊重之態度,展現親子之間融洽的互動,營造「親慈、子孝」之溫馨、和樂家庭,以落實家庭教育法之精神。
三、實施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學生組(高中職、國中、國小)及教職員工組,且於5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及本部「孝親家庭楷模」表揚者。
五、選拔標準:
(一)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親慈、子孝」之精神,其孝道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營造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因此選拔標準以親子互動關係為依據:
1.父母(或家長,以下同)平時能以慈愛而不溺愛、嚴格而不嚴厲、說理而不強求、關心而不干預、公平而不偏心、參與而不介入、彈性而不固執、鼓勵替代懲罰、身教重於言教、順性因勢利導等教養態度與子女互動。
2.子女亦能做到對父母有禮貌、分擔家務事、關心體貼父母、友愛兄弟姐妹、保護自己身體健康、注意自身安全、不讓父母操心、謀求自我充分發展、學習跟人和諧相處、養成良好習慣,保持端正品德,行為表現合適有禮、與長輩建立親密關係等互動表現。
(二)參考上述父母、子女互動關係描述,具體描述親子間平日相處事蹟、故事,例如:子女可寫下父母所做令其覺得是最幸福的兒女、過生日時以父母為主角的具體孝親行動表現;父母則寫下子女所做令其最為感動的具體事蹟。選拔時將以溫馨感人且能展現「親慈、子孝」核心精神為優先考量。
六、推薦單位:
全國各高中職、國中、國小。
七、選拔方式:分推薦、初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一)推薦:
1.推薦方式:得由當事人採自我推薦或被推薦,擇一方式辦理。
(1)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並由父母與子女雙方相互寫下平日互動之事實,如子女年幼無法書寫,可以繪畫等創意方式代替文字表達。
(2)被推薦:可由第3人(如學校教師等)協助就擬推薦之家庭成員平日互動「親慈、子孝」之感人事蹟撰寫推薦書表等資料。
相關附件及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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