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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21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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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21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

一、宗  旨:為選拔現代傑出女性,使其受到社會的重視成為婦女學習楷模,進而鼓勵整個社會激濁揚清,朝氣蓬勃,使人人努

                   力,奮發向上,報效國家。

二、候選人條件:

   (一)國  籍: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  齡:20歲以上,40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60年1月1日以後,民國79年12月31日以前,以身分證、中華民國

                              護照或合法之出生證明為準)。 

   (三)性  別:女性。

三、申請標準: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女性範式者,得依據規定頒授十大傑出女年當選證書及獎座。

(一)對國家民族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二)對發揚我國固有美德,有特殊表現者。

(三)在科技方面,有重大發明或發現者。

(四)精研學術有重要著述者。

(五)在文學、藝術及體育等方面有重大成就者。

(六)發揚服務精神,造福社會,有具體績效者。

(七)從事生產與建設事業,對國計民生有顯著貢獻者。

(八)在本身工作崗位上成績優異,足為社會楷模者。

(九)在國際競賽上獲得優勝,為國家爭取榮譽者。

(十)刻苦奮鬥,克服困難環境,卓然有成,可鼓勵青年向上者。

四、推薦辦法:

(一)各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主辦單位推薦候選人。

(二)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除填寫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人)綜合意見外,並請檢具佐證資料文件(影本)。

(三)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用A4、16號字、橫式打字,以1200字為限),內容包括學歷、經歷、優良德行、傑出成就之奮鬥經

        過及對社會國家之貢獻。

(四)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

五、推薦時間: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  審:

(一)初審階段:各推薦單位請推定3至5人組織評審委員會為初審單位,對各申請或推薦之候選人,應就其家庭狀況、生活言行及請

                      獎事蹟,派員訪問瞭解,搜集資料,提交評審會議,嚴格評審,寧缺勿濫,並於規定時間內,將初審 結果連同有

                      關資料彙報救國團總團部(104台北市松江路219號)。

(二)複、決審階段: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組織評審委員會,就各單位所送之初審合格案件,先行派員慎重調

         查後,經複審、決審程序提會評定得獎人選。  

七、評審與公佈:預定民國99年12月複審、100年元月決審,並於100年3月初召開記者會公佈得獎人名單。

八、表  揚:當選之十大傑出女青年,由主辦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介紹表揚,並編印專刊,介紹傑出成就與優良事蹟及

                   安排座談、訪問,以彰顯現代女性之傑出風範。

九、頒  獎:當選人將在民國100年3月8日慶祝婦女節活動中隆重表揚。

十、附  記:本辦法經選拔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03') }}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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