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21
{{ $t('FEZ002') }}學務處|
詳細內容: 一、依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9年8月18日服字第0990002436號函辦理。
二、旨揭團體打擊樂合奏項目為99學年度新增項目,本次首屆舉辦,基於鼓勵學生參與學習及適性發展,並考量比賽公平性,應回歸「打擊樂」本旨。
三、9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所規定之團體打擊樂合奏項目,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無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管樂器、弦樂器、電子樂器、鍵盤樂器及鋼琴。
{{ $t('FEZ003') }}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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