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51
{{ $t('FEZ002') }}人事室|
一、教師係在事假7天及病假28天請完畢後,因病情嚴重,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
能治癒者,提出申請延長病假,經校長核准後得延長之。
二、延長病假天數計算包括例假日,兩年其間不得請延長病假超過1年,否則將會資遣之。
三、98年10月16日本人至建華國中報到,仍代理人事主任職,爾後每週1〈上午〉、3、5下午來校辦理
人事業務,有急件需 處理者,請以電話聯絡〈035238075轉162〉;5年6個月的服務期間,感謝諸
位的協助!
{{ $t('FEZ003') }}2009-10-15
{{ $t('FEZ014')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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