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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救國團99年青年獎章授獎辦法 (詳情請洽活動組)
一、宗 旨:獎勵青年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表揚青年對國家社會之重大貢獻。
二、候選人條件:
國 籍:中華民國國民,須居住國內者。
年 齡:13歲以上,40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59年元月1日以後,民國85年
12月31日以前,以身份證為準)。
性 別:不拘。
三、申請類別: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青年範式者,得依據規定頒授青年獎章。
(一)忠勇事蹟:從事愛國活動,堅苦卓絕,不避艱險,著有功蹟者;或其他英勇事
蹟足資表揚者。
(二)孝友事蹟:孝親睦鄰,友愛兄弟,眾所讚譽者;或其他孝友事蹟足資褒揚者。
(三)仁愛事蹟:冒險犯難,捨己救人,恤孤濟貧,有益於社會風氣者;或其他仁愛
事蹟足資褒揚者。
(四)信義事蹟:誠信篤實,不苟取予者;或檢舉弊害,伸張正義者;或其他信義事
蹟足資褒揚者。
(五)和平事蹟:消除民間隔閡;融洽地方感情,有助於民族團結者;或宣揚民族文
化,加強中外青年合作,裨益國際和平者;或其他和平事蹟足資褒
揚者。
(六)禮節事蹟:敬老尊賢,守法重紀,能起示範作用者;或其他禮節事蹟足資褒揚
者。
(七)負責事蹟:盡忠職守,不避艱險,犧牲小我,達成工作任務;或其他負責事蹟
足資褒揚者。
(八)勤儉事蹟:刻苦耐勞,純樸勤奮,堪為青年表率者;或增加生產,改良品質,
有益於國計民生者;或其他勤儉事蹟足資褒揚者。
(九)強身事蹟:從事國民體育運動,著有成績者;或發揚體育道德,創造運動員典
型者;或其他強身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助人事蹟:推行社會服務,熱心公益事業,有助於社會進步者;或協助地方災
害救濟,勇敢果決,並能迅赴事功者;或其他助人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一)博學事蹟:努力學術研究,有重要著述或發明者,或其他博學事蹟足資褒揚
者。
(十二)有恆事蹟:經長期努力,鍥而不捨;終於完成有價值之工作者;或其他有恆
事蹟足資褒揚者。
四、推薦辦法:
(一)各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本團各縣市團委會或總團部推薦
候選人。
(二)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除填寫申請類別、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人)
綜合意見外並請檢具有關證明資料文件(影本)。
(三)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以A4紙張橫打列印,以一千字為限),內容包括學、經
歷、優良德行、傑出成就之奮鬥經過及對社會國家之貢獻。
(四)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
五、推薦時間: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起至12月5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 審:
(一)第一階段:各推薦單位推定3至5人組織評審委員會為初審單位,對各申請或
推薦之候選人,應就其家庭狀況、生活言行及請獎事蹟,派員訪問
瞭解,搜集資料,提交評審會議,嚴格評審,寧缺勿濫,並於規定
時間內,將初審結果連同有關資料彙報總團部。
(二)第二階段:由總團部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組織評審委員會,就各單位所
送之初審合格案件,先行派員慎重調查後,經初審、複審、決審程
序提會評定得獎人選,其名額不予限制。
七、評審與公佈:預定99年元月上旬初審、元月中旬複審、2月上旬決審。並於3月下旬召
開記者會公佈得獎人名單。
八、表 揚:當選之青年獎章得獎人,由總團部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介紹表揚,並
編印專刊,介紹傑出成就與優良事蹟。
九、頒 獎:當選人將在99年3月慶祝青年節活動中隆重接受獎章、獎座與當選證書。
十、附 記:青年獎章除在推薦期間按規定辦理評審外,如發現有特殊優良德行與傑出成
就,並對國家具有重大貢獻者,本團得主動遴選,經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頒授
獎章,以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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