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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

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於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另育嬰留職停薪假的期限為3足歲前以2年為限,請參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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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一、98年8月14日教育部修正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

二、陪產假增為3日。

三、本市教育主管機關函示:〈98.9.15府教學字第0980100335號函〉

    1.自98學年度起教師請病假3日〈含〉以上,學校負責排妥代課教師,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2.教師請事假,學校負責排妥代課教師,並核支代課鐘點費〈7日以下課務自理〉。

四、依性別平等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足歲止,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但不得超過2年』。



{{ $t('FEZ003') }} 2009-10-01

{{ $t('FEZ014') }} 20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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