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gwjha43
{{ $t('FEZ002') }}特教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略以「視覺、聽
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
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
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
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為避免民眾與
導盲犬互動因不熟悉而造成誤解,請將與導盲犬互動相關
資訊列入教材,並加強宣導遵守「三不一問:不干擾、不
餵食、不拒絕、主動詢問」原則;希望民眾在公共場所遇
見導盲犬時,不以人類的食物吸引或餵食導盲犬;不在使
用者未同意的狀況下,任意干擾或撫摸導盲犬的行逕工作
,不可拒絕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及搭乘交通運輸工具:而
當民眾看到視障者在公共空間猶豫徘徊不前時,可以主動
詢問有無需要協助的地方,,如果想要認識導盲犬,也務
必徵求主人的同意,如此才能長期落實保障弱勢者權益之
政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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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20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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