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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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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30005413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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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30005413
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檢附教育部原函及修正條文電子檔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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