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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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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相關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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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兩公約由來--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1216經由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

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

之人權法典。

2.兩公約生效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1976323日生效,迄今共有164個締約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在197613日生效,迄今共有160個締約國。我國在196710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臺灣無法再參加聯合國活動,致42年來皆未批准。

3.兩公約立院三讀通過--立法院 98 3 31 三讀通過,爰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第12條)

二、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3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九條)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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