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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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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修正畢業之資格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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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教務處|

 

第十八條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用之。


{{ $t('FEZ003') }} 20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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