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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市府100年5月6日府人任字第1000048742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可視需求逕行與員工心理健康輔導種籽教師(服務所在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聯繫,經協談評估認定需輔導協助者,則轉介本府特約諮商心理師,由其接續安排進行相關諮商輔導措施。
三、檢附本府公教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推動公教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及100年度特約諮商心理師名單電子檔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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