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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舉辦中華民國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文化總會
四、選拔標準:孝行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者。
(一)謹身節用,刻苦奮鬥,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選拔對象: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者。但曾獲本獎項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
七、選拔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審查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1名,但截至98年底人口超過100萬者,得增1名。
3.初選作業:
(1)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書應加蓋推薦單位印信並由負責人簽章。審查單位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工作小組,實地訪查,並依第四點所列選拔標準辦理初選作業。
(2)審查單位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連同推薦書、訪查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於
(二)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國家文化總會、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審委員會,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審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
八、選拔名額:
每一直轄市、縣(市)選拔1名為原則,最多選出35名。
九、表揚活動:
(一)時間:暫定99年7月。
(二)地點:由內政部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場所。(以公設場地為主)
(三)主席:內政部部長
(四)表揚方式:
1.透過傳播媒體廣為宣導受獎人之孝行事蹟,以蔚為風氣。
2.結合民間團體力量,以擴大社會支持及影響力。
3.表揚大會將以溫馨、隆重、歡樂為基調,並以莊重、幽默的方式來呈現現代孝道精神。
(五)獎勵:每人致贈獎座(牌)1座及獎狀1幀。
(六)獎助金:孝行楷模為低收入戶或經村(里)長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每人致贈孝行獎助金新臺幣3萬元。
九、經費:預計約需新臺幣300萬元,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新臺幣250萬元,餘不足部分依例函請相關協辦單位分攤經費。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得予以獎勵。
十一、推薦書、訪查表格式如附件,各推薦單位得自行繕印,或至民政司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行政)下載,網址:http://www.moi.gov.tw/dca/03download.aspx。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簽報,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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