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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人事室|
一、98年8月14日教育部修正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
二、陪產假增為3日。
三、本市教育主管機關函示:〈98.9.15府教學字第0980100335號函〉
1.自98學年度起教師請病假3日〈含〉以上,學校負責排妥代課教師,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2.教師請事假,學校負責排妥代課教師,並核支代課鐘點費〈7日以下課務自理〉。
四、依性別平等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足歲止,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但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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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20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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